2024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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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事诉讼领域促进人权和律师权益保障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来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
2006-6-14
鄂港律师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
大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修改后公布实施的,确立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分离,机构分设,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格局。一定程度上在促进人权和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从立法技术、规定内容以及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在大陆的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包括我们律师行业,近年来在促进人权和律师权益保障方面,始终在积极地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现在我向香港律师同仁们作一些关于这方面情况的简要介绍:
针对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在人权和律师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大的方面而言,总的情况是采取了如下举措:
一是加大人权保障立法,规范司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权。
二是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惩处力度。
三是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使公民懂得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四是提高大陆律师在社会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维护公民权利。
五是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从比较具体的角度看,采取了如下一些举措:
一是加快了对《刑诉法》和《律师法》修改及废除刑法306条等相关条文的步伐
1、关于刑诉法的修改
目前大陆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值此之际,司法、理论、律师界都在进行着积极充分的准备,组织了各种关于刑诉法修改的研讨活动,提出了修改建议稿。吸取96年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没有律师界的参与的教训,从去年开始,大陆律协刑委会组织所有委员并充分调动全国各省律协刑委会及广大刑辩律师的积极性,认真组织调研、讨论,并取得法学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经过多达七次修改的书面意见稿,于去年底已报全国人大法工委了。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完善对律师多项权利的保障,加大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力度。证据制度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重点,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谁负举证责任,以及是否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等问题,也都需要充分讨论。此外,关于起诉的裁量权问题,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死刑复核程序的调整以及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都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重点。“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等等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诉法。
 
2、关于律师法的修改
1996年5月15日颁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至今已经走过9个春秋。9年时间中,它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律师法修改工作目前的情况是,由司法部提出的《律师法》修改稿已经出炉。虽然这次律师法修改是司法部内部启动的立法修改,由于时值大陆加入WTO条件下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之际。此次修改称得上是律师法的第一次大动“筋骨”。据掌握的情况主要涉及七大方面的内容:
内容一:律师的定义问题
内容二:“老三制” (国资、合作、合伙)组织形式问题
内容三:律协角色的定位问题
内容四: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问题
内容五:律师违规惩罚问题
内容六:律师的权利问题
内容七:律师法与其他基本法的衔接问题
3、废除刑法306条的建议和努力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1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俗称律师伪证罪,自刑法实施之日起,围绕这一条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律师伪证罪象律师头上高悬的一把利剑,一直在威胁着律师的执业安全。在这届“两会”上,大陆全国人大中的律师代表再次建议取消’律师伪证罪’。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主要有四大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受该条影响,辩护律师的现状堪忧。
第二个理由是律师作伪证、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明确界定。
第三个理由是该条款将律师设置为单一的特殊主体不恰当,和我国与国际接轨的整体发展思路相悖。
第四个理由是律师的违法行为构成妨害证据或妨害作证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就目前情况看,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条件已经成熟,有望在刑法的修改时将该条款废除。
二是司法实务界加快执法理念的调整和思路创新
由于立法的滞后和过程的缓慢,在现有法律原则及规定下,大陆的有关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已经有了些务实可行的做法。
1、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二审开庭
为了充分和慎重地行使好死刑复核权,最高法院已经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举措,如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并已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须积极创造条件,从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
 
开庭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为此,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省及市区检察院都在扩充编制增加人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就掌握的情况看,目前与之相关的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在今年五月二十三日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从七月一日起,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而且强调: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要逐步实现全程录音录像;法院要研究制定证据规则,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斥非法证据;对于重大影响和复杂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质量。
2、律师界死刑辩护纲要的起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复还性。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都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了有别于其它刑种案件的特殊保障,以增强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程序控制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同时,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也是律师保障人权的一项崇高使命。通过对死刑案件辩护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完善我国死刑辩护制度、提高我国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为了适应最高法院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这一新的情况,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全国律协刑委会汇集全国律师意见形成了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六稿),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这种背景下,大陆律协刑委会组织委员并充分发挥全国各省律协刑委会的作用制定律师死刑辩护纲要,目前正在进行中,对于促进、规范及指导律师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四川、湖北等省刑事证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解决刑事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四川、湖北等省分别于2005年5月和年底结合本省刑事证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地方指导性文件,对公、检、法等办案部门严格把握和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运用刑事证据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提出要求,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是大陆高层、立法等部门高度关注,加大监督力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推进举措
针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和当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执业环境欠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的突出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初明确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中央下发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明确要求“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执业权利”。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律师的权益保障,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
2005年5、6月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为组长的“律师法执法检查组”直接分赴有关省市,同时委托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8月25日,在十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顾秀莲副委员长就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该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最高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一次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明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体法官,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树立律师和法官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的正确理念,破除对律师的偏见,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
的各项权利。要求各地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创作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二○○六年六月